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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新规:房屋 土地 林地等均由一个部门登记(2015全文解答)|法客帝国

2015-04-22 点蓝字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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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将由一个部门承担,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2015)|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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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20150420]


  • 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 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归并,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有机重组和工作流程再造;

  • 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编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上下协调联动、积极稳妥实施,现就扎实推进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组织保障,是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各地要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为重点,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创造条件,为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二、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央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尽快印发职责整合文件,切实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在过渡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各部门之间可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各地应进一步摸清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情况,厘清登记、交易、审批管理的职责边界,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归并,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有机重组和工作流程再造

(三)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后,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具体数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各地应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本地区相关资源,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对于现有各类登记机构中人员编制身份不同的地方,应本着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妥善做好不同身份人员的统筹安排,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员队伍,形成合力,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落实到位。

三、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应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确保今年内整合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职责划分、人员编制划转、资料移交等工作,确保各项登记工作不断档、原来从事各类登记工作人员转入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保证相关工作有序衔接、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时间要求,细化任务安排。各地要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为契机,细化各项工作安排,切实加快本地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进度,统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梳理、登记资料移交、数据信息对接、登记系统融合、信息平台建设,以及设置统一窗口、颁发统一证书等各项工作,明确时间要求,尽快全面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做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运转正常。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业务指导。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各地要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将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2015年4月13日


附:权威解读

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加快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

不动产统一登记利国利民。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已有月余,近日,这项重大改革任务又有新部署。4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进,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

当前不动产登记整体工作进展如何?主要面临哪些困难?如何确保年内如期完成整合任务?就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1.统一的机构是“四统一”的基础——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瓶颈”亟待破解

记者:请介绍一下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如何、目前主要存在哪些困难?

负责人: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围绕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取得诸多进展:全国27个省份完成省级职责机构整合,10个地区已经开始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相关配套依据和标准不断健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在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但不容乐观的是,从全国来看,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严重滞后,已成为当前制约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制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的最大难题和障碍。截至今年3月底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全国300多个地市州盟、2800多个县市区旗中,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即使已经完成职责整合的市县,大多数也尚未将相应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具体从事登记的工作人员尚未整合到位。

统一的机构是“四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各地不能停留在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小组层面,要实实在在地整合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如果市县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到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没有实施主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无法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这项国家重大改革任务在市县层面就无法具体实施。

2.“法定职责必须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快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

记者:此次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政策初衷是什么?

负责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组织保障,是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的基本前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此次两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目的就在于促使各地进一步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人员业务划转,工作流程再造,技术管理的衔接。

3.“一分布置,九分落实”——各地应确保年内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任务

记者:按照《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应如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负责人:一分布置,九分落实。按照《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任务。

一是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央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尽快印发职责整合文件,切实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各地应进一步摸清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情况,厘清登记、交易、审批管理的职责边界,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归并,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有机重组和工作流程再造。

4.“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人员力量和资源

记者:按照《意见》要求,如何统筹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力量和资源?

负责人:《意见》明确提出,要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地应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相关资源,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地应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本地区相关资源,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妥善做好不同身份人员的统筹安排,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员队伍,形成合力,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落实到位。

5.“确保职责完整,严禁拆分”——各地应将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完整地统一到一个部门

记者:各地在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负责人:《意见》特别提出,各地应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推进,确保今年内整合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职责划分、人员编制划转、资料移交等工作,确保各项登记工作不断档、相关工作有序衔接、积极稳妥推进。二是明确时间要求,细化任务安排。各地应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为契机,统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梳理、登记资料移交、数据信息对接、登记系统融合、信息平台建设以及设置统一窗口、颁发统一证书等各项工作,明确时间要求,尽快全面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做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运转正常。三是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业务指导。各地要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将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2015-04-2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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